新闻中心

源鑫合规工作室 | 进口货物监管类别名称申报错误的行政处罚风险与合规应对

时间:2025-09-04 08:36:16      来源:本站


01、行政处罚案例

图片
Q.png

当事人委托XXX货运代理公司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爱护牌咖啡用浓缩植脂奶油多批,涉及报关单35票,申报货物数量共计为773536.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90,申报监管类别名称均为“其他编号未列明的食品(未列出的其他饮料、冰冻饮品、咖啡、果冻)”。经查,上述货物实际监管类别名称应为“其他编号未列明的食品 (食用其他加工油脂)”,申报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未取得对应的在华注册编号,当事人取得上述货物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945514.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资料清单、海关人工检查记录单及照片、单一窗口申报页面截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在华注册编号截图、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保证金收据、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联系生产商,办理出相关货物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7276元整。




图片

02、案例解析








WZ.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要求注册信息中的商品编号和监管类别名称需涵盖申报进口的产品。

本案例中,当事人监管类别名称使用错误,导致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所涵盖的相关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但鉴于当事人主动办理出相关货物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并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海关根据从轻情节,处商品货值金额5%的减轻处罚。

图片

03、结语

图片

检验检疫申报细节多、专业性强,容易出现申报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新修订的《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更精准、免罚更明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如果海关发现申报违规行为,一定要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积极纠正,争取从轻情节。如果企业自行发现申报错误,首先应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充分利用“主动披露政策”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工作中应完善内部合规机制,建立有效的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做到诚信守法、规范申报。

源鑫合规工作室


图片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没有了!